发布日期:2025-01-18 12:59 点击次数:145
研发费用资本化项目实务探讨期货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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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设,2022年度,甲公司研发项目A可资本化,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 100万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00万
一、2022年度当年未达到预定用途未结转无形资产的
1.不需填写107012表。
107012表填写说明: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2.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件1填写说明:(一)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用于归集已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且属于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研发费用。
3.不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件2填写说明:(一)本表根据所属期间的费用化、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合计金额”行的相应栏次金额填写、计算。
因此,在2022年度,研发项目A资本化金额100万元,未作税前扣除,未加计扣除。
二、2023年度继续研发并结转无形资产的
1.至2023年5月,研发项目A资本化继续发生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 50万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0万
2.2023年6月,研发项目A达到预定用途结转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A 150万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 150万
因此,截至2023年6月,研发项目A资本化金额15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A,仍未作税前扣除,未加计扣除。
3.2022、2023年度确认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分别是多少?
2022、2023年度应分别确认100万元、50万元。
笔者认为,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应按当年度实际发生额填报。会计上按资本化核算的,不论是否已作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研发费用仍应依规归集并填报107041表,滚动计算认定条件中的三年研发费用占比。
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会形成填报时间上的差异。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研发费用主要有两大差异:归集范围、填报时间。
三、假设无形资产A 在2023年7月可供使用,预计使用寿命10年,当月用于研发项目B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B 1.25万
贷:累计摊销 1.25万
假设,2023年度研发项目B依规归集的费用化支出300万元(包含无形资产A摊销的7.5万元):
借:管理费用 300万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B 300万
不考虑其他因素,两个研发项目的此部分填报如下:
107012表(部分)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300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150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7.5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1.研发项目A所形成无形资产A的150万元,在可供使用前并未摊销作税前扣除、也未作加计扣除。
2.无形资产A用于研发项目B后,2023年度依规摊销的7.5万元(1.25*6)正常作税前扣除,并按摊销金额享受100%加计扣除7.5万元。
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同时把之前年度的资本化支出合计金额150万,依规逐栏对应填写到A107012表中:第2到34行相关栏次填写全部明细支出,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写150万。
3.研发项目B费用化支出300万元中,无形资产A按照依规摊销的7.5万元在研发项目B中再次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无形资产A,最终会计账面计入费用一次,税前扣除一次,加计扣除两次。
四、假设,2023年度的研发项目C费用化支出500万元,其中:300万计入管理费用;200万形成固定资产(其中:直接材料部分50万元),当年未投入使用
借:管理费用 300万
固定资产-C设备 200万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C 500万
1.研发项目C当年会计上计入费用的是300万元。
2.除加计扣除外,研发项目C当年税前扣除的是300万元?
如是300万元,则:2023年度税前扣除(除加计扣除外的)与会计核算是一致的,即税会一致。
3.假设,2023年C设备未使用直接销售的,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中应剔除50万元。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当年可加计扣除的是450万元(500万-50万)?还是300万元?
如是450万元,则:形成固定资产的,只影响税前扣除金额(除加计扣除外的)和会计账面计入费用金额,不影响加计扣除金额。
1)形成固定资产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其成本在销售时税前扣除,不作加计扣除;
2)形成固定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成本在使用过程中计提折旧计入对应成本费用作税前扣除,不作加计扣除;
3)形成固定资产后再用于研发项目D的,折旧部分归集在研发支出,依规作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资本化只是指形成无形资产。
以上情形的税前扣除(除加计扣除外)时间迟于加计扣除的时间;情形3)与形成无形资产再用于研发项目的对比,只是第一次加计扣除提前,其他处理基本一致。
5.当年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应归集500万元?450万元?还是300万元?
思考:研发项目C形成固定资产C的200万元(其中:直接材料部分50万元),再用于研发项目D(依规计提折旧20万元)后,2024年对外销售,是否应在2024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剔除其材料部分价值?如应剔除是按50万元还是按多少金额?
五、《高新证书有效期内年度是否仍应符合认定条件?》的补充
2017年0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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